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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袁臣与灵川县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臣,灵川县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袁臣。被执行人灵川县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元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袁臣申请强制执行灵川县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0)灵民初字第61号】中,申请执行人袁臣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2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领取履行款,该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0)灵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绍刚审判员  赵桂春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员杨福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