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文花与黄国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文花,黄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82-1号申请执行人叶文花,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黄国群,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叶文花与黄国群(2016)浙0803执1182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