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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文花与黄国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文花,黄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82-1号申请执行人叶文花,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黄国群,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叶文花与黄国群(2016)浙0803执1182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