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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9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陶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陶洪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9480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文,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洪,女,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江阴市周庄华东文化用品商店经营者。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芝若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人民陪审员  吕云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