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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6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6699号原告:邓某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姚某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日向原告邓某某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6年9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到本院花山法庭参加案件开庭审理,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法定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某某撤诉处理。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玲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