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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安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李红喜与张自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喜,张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安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喜,居民。被执行人:张自成,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喜与被执行人张自成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自成在景芝有61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张自成所有的地号为1283112-1,土地证号为(2005)00**,宗地面积(790平方米-95平方米-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