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秀新与吴啟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新,吴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新,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啟发,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秀新与吴啟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张秀新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