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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秀新与吴啟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新,吴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新,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啟发,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秀新与吴啟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张秀新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