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辖终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成都写庭阁圣马罗酒店有限公司与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写庭阁圣马罗酒店有限公司,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写庭阁圣马罗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蜀汉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郑小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家坝街交通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胡军,董事长。上诉人成都写庭阁圣马罗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民初2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写庭阁圣马罗酒店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本案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房屋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兴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