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7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新华区利新商店、诸泽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新华区利新商店,诸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7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利新商店,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石获北路*号。经营者:杜荣珍,女,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龙、陈浩,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泽忠(已死亡),男,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石家庄市新华区利新商店因与被上诉人诸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255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新华区利新商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因被上诉人已经死亡,没有继承人,其户籍在侄女诸娜户籍上,其遗体火化手续也是诸娜办理的,诸娜至少是被上诉人财产的管理人、受益人,上诉人申请变更被告为被上诉人的侄女诸娜并无不当。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石家庄市新华区利新商店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货款11.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诸泽忠从原告处购买建筑材料,原告提交书面材料显示,双方于2010年12月9日确认,诸泽忠尚欠原告货款11.2万元,后未履行。案件审理过程中,证实诸泽忠已经于原告起诉之前死亡,2016年8月17日,原告申请变更诸泽忠侄女诸娜为被告。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诸泽忠在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前已经死亡,诸娜是诸泽忠的侄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上诉人也没有提交诸娜系诸泽忠继承人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在诉讼中请求变更诸娜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路审判员 任 磊(代)审判员孙丽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卫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