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先平与广安市城南菜稀饭餐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平,广安市城南菜稀饭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广安市城南菜稀饭餐厅。经营者:邹昌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先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安市城南菜稀饭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限期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安市城南菜稀饭餐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条件具备时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昌学审 判 员 李云华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