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豪城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豪城物资有限公司,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豪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下白沙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5886569-X。法定代表人:阮崇益。被执行人: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三星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125736869353。法定代表人:罗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豪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16)浙0205民初0010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待参与分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511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