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朱七海与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七海,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4140号原告:朱七海。被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8号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服务大楼裙楼4楼A1区。法定代表人:侯亚军。原告朱七海与被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朱七海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七海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七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七海承担。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