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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332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