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332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