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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明发与彭望、黄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发,彭望,黄伟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51号原告:郑明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义,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望。被告:黄伟强。郑明发与彭望、黄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郑明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明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彭望、黄伟强的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明发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郑明发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旬审 判 员  张玲玲人民陪审员  黄金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