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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7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与被告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250号原告: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号四凯大厦***号。法定代表人:查金保,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范文丰,男.被告: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徐晓鹏,职务不详。原告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与被告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撤回对被告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因原告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撤诉,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承担。审判员  唐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