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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更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罪犯李云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323号罪犯李云志,男。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齐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志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李云志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30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石玉芳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