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秀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秀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960号罪犯唐秀文,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唐秀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2009年9月2日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16日调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犯共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11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唐秀文自2014年3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89.51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唐秀文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秀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秀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1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继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