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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闯与被执行人邹铁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闯,邹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643号申请执行人:白闯,男,1988年6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21988********,汉族。被执行人:邹铁飞,男,1970年6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70********,汉族。申请执行人白闯与被执行人邹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辽7401民初1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铁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邹铁飞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邹铁飞的住房公积金7.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