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066号原告:马某,女,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瑞,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耿某,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马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传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盼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