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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066号原告:马某,女,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瑞,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耿某,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马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传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盼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