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文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张文菊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4820号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柳邕路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46260。法定代表人伊鸿翔。委托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文菊,女,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迎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本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