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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7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李高鹏、浙江晴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李高鹏,浙江晴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7984号之一原告: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69066号、69067号商位。法定代表人:厉国清,总经理。被告:李高鹏,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浙江晴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李花桥村(新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绍刚,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高鹏、浙江晴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合计2030元,由原告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琳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傅俊霞?PAGE??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