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高明军、齐奎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高明军,齐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45号1号。法定代表人:胡发东,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明军,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齐奎文,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高明军、齐奎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工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高明军、齐奎文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高明军、齐奎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