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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贵志国与周永富、周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志国,周永富,周恩,周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623号原告贵志国,男,生于1953年12月1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被告周永富,男,生于1965年12月29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被告周恩,男,生于1988年8月2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被告周远江,男,生于1986年9月1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原告贵志国诉被告周永富、周恩、周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志国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贵志国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贵志国诉被告周永富、周恩、周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