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贵志国与周永富、周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志国,周永富,周恩,周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623号原告贵志国,男,生于1953年12月1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被告周永富,男,生于1965年12月29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被告周恩,男,生于1988年8月2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被告周远江,男,生于1986年9月1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原告贵志国诉被告周永富、周恩、周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志国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贵志国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贵志国诉被告周永富、周恩、周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