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利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神现举,张信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神现举,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苍山县。被执行人张信友,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丽华与神现举、张信友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神现举、张信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山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