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字第1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保亿置业(杭州余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保亿置业(杭州余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12490号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南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李某,总经理。被告:保亿置业(杭州余杭)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南苑街道翁梅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保亿置业(杭州余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亿置业(杭州余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德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