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914号原告刘某,住德惠市。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