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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马俊媚与汪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媚,汪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277号原告马俊媚,女,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马春媚,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被告汪泽林,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原告马俊媚与被告汪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马俊媚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媚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马俊媚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国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