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毛君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君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69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君辉,于浙江省台州市,农民。1998年9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1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8月10日因嫖娼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千五百元。2016年2月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君辉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君辉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黄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宁波市鄞州云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塑公司)系注塑机生产厂家,被告人毛君辉系其销售代理。2014年7月,毛君辉对该公司负责人陈祖恩谎称玉环苏泊尔公司要招标采购注塑机,然后以投标需交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押金为由,于同年7月23日骗取云塑公司12万元。同年9月16日,毛君辉又谎称需给苏泊尔公司采购部经理4万元回扣以便中标,骗取陈祖恩4万元。同年10月1日前后的一天,毛君辉又谎称要将注塑机销售给苏泊尔公司,让陈祖恩运来3台Y×××××注塑机。随后,毛君辉擅自将三台注塑机低价卖给李某,将所得的十余万钱款据为己有。同年10月的一天,毛君辉又谎称已找到注塑机买家,让陈祖恩运来5台注塑机(YS128三台,YS220二台),然后藏匿到新前街道峰丘村准备伺机非法处置掉,后被陈祖恩发现并追回。经认定,骗得的八台注塑机总价值人民币921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毛君辉的供述与辩解、被害单位人员陈述、证人证言、承诺书、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价格鉴定意见、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起诉认为被告人毛君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君辉辩称2014年9月16日的4万元是其向陈祖恩借款;陈祖恩运来五台注塑机之前其并未说已找到注塑机买家。辩护人提出案发前被追回的五台注塑机价值不应计入诈骗数额;被告人毛君辉对部分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认罪态度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君辉系注塑机生产厂家云塑公司销售代理。2014年7月,被告人毛君辉对云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祖恩谎称玉环苏泊尔公司欲招标采购注塑机,后以投标需交15万元押金为由,于同年7月23日骗得云塑公司12万元。同年9月16日,被告人毛君辉又谎称需给苏泊尔公司采购部经理4万元回扣以便中标,骗得云塑公司4万元。同年10月1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毛君辉又谎称要将注塑机销售给苏泊尔公司,让陈祖恩运来总价值人民币315000元的YS128注塑机三台。随后,被告人毛君辉擅自将该三台注塑机低价卖给李某,将所得钱款10余万元据为己有。同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毛君辉又谎称已找到注塑机买家,让陈祖恩运来总价值人民币606000元的YS128注塑机三台、YS220注塑机二台,然后藏匿在黄岩区新前街道峰丘村准备伺机非法处置,后于同年10月14日被陈祖恩发现并追回。同年12月4日,陈祖恩向公安机关报案。另查明,2016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毛君辉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毛君辉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其在黄岩印山路开办“台州铭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注塑机等,陈祖恩生产“云塑牌”注塑机。2014年4月,其与陈祖恩达成口头合作协议,帮他销售注塑机。2014年7月初,陈祖恩到其店里,其曾跟他提过苏泊尔公司需要15台注塑机。因店面需要交房租,其向陈祖恩借了3万元,后其又让陈祖恩打到其农业银行卡12万元。2014年7月23日,其给陈祖恩写了一张借款15万元的借条。2014年9月,其又让陈祖恩打到其朋友谢某农业银行卡4万元。其和谢某认识多年,因做生意欠了他钱款,陈祖恩不认识谢某,也不知道其和谢某的关系。后来,其让陈祖恩给其发来3台注塑机,因手头紧,其把这3台注塑机以10余万元抵押给了新前人,其没给陈祖恩说过,也没给他钱。2014年10月11日,陈祖恩又给其发来3台Y×××××注塑机、2台Y×××××注塑机,其没给他钱,把这5台注塑机放在峰丘村,两三天后这5台注塑机被陈祖恩拉回宁波。2014年10月18日,陈祖恩催要之前3台注塑机的钱款,其拿不出,就签给他一份承诺书,答应一星期内给他注塑机的钱款。其并没有帮陈祖恩卖出过注塑机等事实。(2)被害单位人员陈祖恩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云塑公司老板。2014年4月底,其和毛君辉认识时,他说是搞注塑机销售的,后他与其口头约定做其黄岩代理,帮其销售注塑机。2014年7月初,毛君辉以手头紧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其是通过ATM机转入毛君辉农行账户。2014年7月中旬,毛君辉说玉环苏泊尔公司招标购买15台注塑机,但投标需先交15万元押金,其想苏泊尔是大公司,就相信毛君辉,没有跟他签合同。因之前其借给毛君辉3万元,其就于2014年7月23日分三次通过网上转账给毛君辉12万元,当天他给其写了一张借条。2014年9月,毛君辉打电话说谢某是苏泊尔公司采购部经理,需打4万元给谢某作回扣,并通过短消息将谢某的户名和账号发给其,其想把这笔生意快点做成功,就于2014年9月16日通过网上转账给谢某4万元。后其问毛君辉招标怎么样,他说基本可以,叫其先发三台注塑机到黄岩,其就于2014年9月底把三台Y×××××注塑机发给毛君辉,但毛君辉一直没给这三台注塑机的钱款。2014年10月初,毛君辉说找到买注塑机的客户,叫其发五台注塑机到黄岩,并说五天内给其注塑机的钱款,其就发给他三台Y×××××注塑机、二台Y×××××注塑机。2014年10月14日,其听说毛君辉把其注塑机抵押了,不是正常销售,其就来到黄岩,发现后发的五台注塑机放在新前街道峰丘村委会门口,根本没有买主,感觉被骗,当晚其就把五台注塑机拉回宁波。其追问毛君辉19万元和三台注塑机去向,并要求和毛君辉去苏泊尔公司看看,毛君辉一直推脱不去,其就于2014年12月4日报案了等事实。(3)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8月,毛君辉让其做模具,其答应,模具大概做了一个月余,模具款35000元,期间毛君辉前后向其借款5000余元,后其和毛君辉说好欠款加模具款共4万元。2014年9月的一天,毛君辉打电话说已将4万元打给其,后其查收,但不清楚通过什么账号、什么银行、谁打的。其从未在苏泊尔公司上过班等事实。(4)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其在黄岩印山路毛君辉的店里,以15万元的价格买来三台云塑牌注塑机,当时签了买卖合同,毛君辉说他和别人合伙在宁波开厂生产的,他说资金紧张,开始说抵押,其不要,才说卖给其,还说如果转卖要把云塑商标撕掉,价格卖那么低会把牌子做倒。半个月后,其把这三台注塑机连同买卖合同转给了路桥金清人等事实。(5)借条,证明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毛君辉向陈祖恩出具借条,载明借云塑公司15万元,若中标由云塑公司签合同之时一次性扣回等事实。(6)承诺书,证明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毛君辉向陈祖恩出具承诺书,载明三台Y×××××注塑机已出售给玉环苏泊尔公司,但款项没有到位,保证一星期之内向陈祖恩偿还款项等事实。(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7月23日,云塑公司鄞州银行账户81×××55分三次转入毛君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7共计人民币12万元;2014年9月16日,云塑公司鄞州银行账户81×××55转入谢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7人民币4万元等事实。(8)价格鉴定意见,证明三台云塑机械YS128注塑机在2014年10月1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5000元;三台云塑机械YS128注塑机及二台云塑机械YS220注塑机在2014年10月11日的鉴定价格合计人民币606000元等事实。另有证人张某的证言,云塑系列注塑机主要配置表,云塑公司产品报价单(一级经销商价格),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诸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所证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毛君辉辩称2014年9月16日的4万元是其向陈祖恩借款;陈祖恩运来五台注塑机之前其并未说已找到注塑机买家。经查,有被告人毛君辉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人员陈祖恩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借条,承诺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证明被告人毛君辉谎称需给苏泊尔公司采购部经理4万元回扣以便中标,骗得云塑公司4万元;后又谎称已找到注塑机买家,让陈祖恩运来五台注塑机的事实。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毛君辉的辩解无相关证据佐证,亦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君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但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毛君辉曾因抢劫、寻衅滋事、嫖娼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现又犯诈骗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案发前被追回的五台注塑机价值不应计入诈骗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毛君辉对部分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认罪态度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毛君辉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君辉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依法应予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君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毛君辉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宁波市鄞州云塑机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世界人民陪审员 叶式强人民陪审员 喻生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金富菊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