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6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兰花诉被告马奴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6民初64号原告周某某,女,东乡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举行婚礼,后补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孩马某甲,现年1岁半,现由被告抚养。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无辜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父母不但不阻止反而教唆被告打我。2016年1月7日,我和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打了我,第二天被告将我送回我娘家。过了几天,我到考勒派出所报了案,最后也没有结果。我在娘家期间,被告来叫过两次,我害怕他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所以没有回去。现我要求和被告离婚;判令女儿由我抚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判令被告给付我经济帮助费6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举行婚礼,2015年3月2日补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孩马某甲,现年1岁半,现由被告抚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发生过矛盾。2016年1月7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打了原告,第二天被告将原告送回其娘家。后被告、被告父亲去叫原告,原告未回。被告父亲托人调解未果。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和被告离婚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未按时参加庭审。证明上列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谈话笔录;调查笔录;庭审笔录。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是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发生,只要双方以后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可以和好。本院为了平息纠纷,解决争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和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 玉 龙审判员 张 辉陪审员 杨一得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进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