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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新疆光皓电力与奇台县鑫宏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光皓建设有限公司,奇台县鑫宏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959号原告:新疆光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万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奇台县鑫宏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光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奇台县鑫宏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已于被告协商解决,原告新疆光皓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光皓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奇台县鑫宏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99元,由原告奇新疆光皓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邓长青审 判 员  杨 倩人民陪审员  何立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