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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升才与王永昌、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升才,王永昌,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491号原告李升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李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昌。被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升才与被告王永昌、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升才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永昌、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升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升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