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海奇与被执行人计大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海奇,计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337号申请人魏海奇。被执行人计大力。申请人魏海奇与被执行人计大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柳秀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