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3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姚稳心与被告林福虎、赵玉珍、王娟、林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稳心,林福虎,赵玉珍,王娟,林晶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337号原告:姚稳心,男,1949年3月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委托代理人:杨泽,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福虎,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村民。被告:赵玉珍,女,65岁,汉族,闻喜县村民。被告:王娟,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杨天佐,闻喜县河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晶,女,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杨天佐,闻喜县河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稳心与被告林福虎、赵玉珍、王娟、林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稳心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稳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姚稳心负担。审判长  范全新审判员  何雅惠审判员  贾红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