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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慈溪市裕顺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慈溪市裕顺电器有限公司,孙炬安,励映定,慈溪市金贝玩具厂,王璐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美华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21710443(1/1)代表人:杨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定波,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沈红炳,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裕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梅园村。法定代表人:孙炬安,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10046036被执行人:孙炬安,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慈溪市裕顺电器有限公司经理,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励映定,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金贝玩具厂。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寺下。经营者:孙立柱,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璐莎,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慈溪市裕顺电器有限公司、孙炬安、励映定、慈溪市金贝玩具厂、王璐莎(2016)浙0282民初228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慈溪市裕顺电器有限公司、孙炬安、励映定、慈溪市金贝玩具厂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慈溪市裕顺电器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1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5万元,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20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