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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0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潘冬、沈阳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潘冬,沈阳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3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191033-0。负责人:刘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夫,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冬,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沈阳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苏家屯区玫瑰街95-12号1门。法定代表人:粱德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诉被告潘冬、沈阳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冬、沈阳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448.77元或查封其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冬、沈阳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448.77元或查封其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