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徐文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徐文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951号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8927778J。法定代表人:陶英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行,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燕,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文彬,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文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交纳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凤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