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0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乃东、李洪英与东京城林业局确认合同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乃东,李洪英,东京城林业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1民初71号原告:刘乃东,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京城林业局。原告:李洪英,女,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京城林业局。被告:东京城林业局,住所地:东京城林业局安平路。法定代表人:蔺家申,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铭,男,东京城林业局法律顾问。原告刘乃东、李洪英诉被告东京城林业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2016年9月13日,原告刘乃东、李洪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乃东、李洪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乃东、李洪英负担。审判员 陈红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