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0126执24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支付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241号申请执行李玉兰,女,汉族,无业,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地址哈尔滨。法定代表人赵宏恩,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6民督8号支付令,依法受理李玉兰申请执行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对第三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有到期债权,因该到期债权已被另案保全,待另案处理后,对剩余债权可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2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乡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