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9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崔素明与付兰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素明,付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949-2号申请执行人崔素明,男,1966年9月18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付兰凤,女,1970年2月17日生,住盐城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崔素明与被执行人付兰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9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朱海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