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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民初1109号原告罗某,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李建锋,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现在三门峡市监狱服刑。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锋、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2月5日,被告因犯诈骗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伊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因犯罪被判刑,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辩称:虽然我受到刑事处罚,对原告造成了伤害,但我们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5日被告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于三门峡市监狱服刑。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前隐瞒对他人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并且持原告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或借用原告亲友信用卡透支,致使款项无法偿还,已经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从相识到相恋,从相恋到步入婚姻的殿堂,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告因犯罪入狱,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且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爱人、给家庭造成的伤害。作为妻子应当给丈夫一个弥补的机会,双方的感情裂痕还可修复,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军亚审 判 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