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与青海星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青海星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海星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宁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与青海星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海星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已腾退位于西宁市胜利路5号10号楼二、三楼九间房屋,另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租金及所有费用241576元根据三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青海星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248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青海星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租金及所有费用共计241576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