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际城支行与樊胜民、樊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际城支行,樊胜民,樊胜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23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际城支行。负责人何宏津,行长。被告樊胜民。被告樊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际城支行与被告樊胜民、樊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际城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际城支行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际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际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伶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