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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77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屯留县人。被告于某某,男,汉族,屯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郝树勇审判员 贾东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媛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