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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7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龚定明,陈建英与宋元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英,龚定明,宋元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7625号原告陈建英,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龚定明,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在荣,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元芳,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郎洪,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英、龚定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英、龚定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英、龚定明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英、龚定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建英、龚定明负担。审判员  陈基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