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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仙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仙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初28号原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邱峰,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星月街**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张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林,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办沿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勇,总经理。原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19元,减半收取54409.5元,由原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乐斌审 判 员  曹天全人民陪审员  先德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银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