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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王炳武与张松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武,张松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197号原告:王炳武。被告:张松顺。原告王炳武与被告张松顺其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王炳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炳武负担。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