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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金龙与被告王一然、魏茂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王一然,魏茂礼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207号原告:金龙,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王一然,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魏茂礼,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东,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龙与被告王一然、魏茂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金龙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龙撤诉。案件受理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金龙负担。审判员  褚连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