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金龙与被告王一然、魏茂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王一然,魏茂礼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207号原告:金龙,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王一然,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魏茂礼,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东,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龙与被告王一然、魏茂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金龙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龙撤诉。案件受理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金龙负担。审判员 褚连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