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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中联幕墙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锦绣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中联幕墙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锦绣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臻,罗元奇,广州中联置业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506号原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珠公路沙朗路段,组织机构代码28201366-9。法定代表人:叶小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腾追,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中联幕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2号翰林阁2803室。法定代表人:罗元奇。被告:中山市锦绣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朗镇锦绣花园第一期C座。法定代表人:邱水兰。被告:贺臻,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罗元奇,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广州中联置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2号翰林阁2803室。法定代表人:罗耀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联幕墙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锦绣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臻、罗元奇、广州中联置业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原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小玲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丰李小穆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