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勤伟与吕亮亮、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勤伟,吕亮亮,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怡源食品有限公司,吕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孙勤伟。委托代理人聂华杰,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亮亮。被告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亮亮,董事长。被告昌邑市怡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其波,董事长。被告吕其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勤伟与被告吕亮亮、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怡源食品有限公司、吕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桂胜审 判 员 郭巍巍人民陪审员 马家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永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