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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常文聚与温瑞林、宋亚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文聚,温瑞林,宋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423号申请执行人:常文聚,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温瑞林,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宋亚军,女,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常文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瑞林、宋亚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746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瑞林、宋亚军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勇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