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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申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申请再审人王纠朋与被申请人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陈某身份信息有误,致使无法执行。2016年8月,王纠朋以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后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380号民事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即(2016)鲁0702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蕾审 判 员  石 皓人民陪审员  王致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邱爱玲 搜索“”